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20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琴,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莉怡,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计荣,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海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贤华,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炜哲,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文浩,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豪贤,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及辩护人梁莉怡、江海亮、谢炜哲、梁豪贤,迪碧音响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某1、广州市超迪音响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倪某、广州科盟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始,被告人涂琴、林计荣、冯文浩、谭贤华经合谋后,在本区石基镇长坦村工业园内之7号生产假冒“NEXO”、“D&B”、“DJG”等注册商标的音箱。
期间,被告人涂琴等4人共生产销售假冒“NEXO”、“D&B”注册商标音箱共96960元人民币、4342美元。
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构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涂琴、林计荣、冯文浩、谭贤华,当场缴获假冒“NEXO”注册商标音箱18个(按销售价计算共价值2340美元)以及各注册商标标识牌、音箱零部件、U盘等物品一批。
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涂琴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涂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并认为涂琴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根据公诉机关已查明的事实,涂琴等人虽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音箱,但涉案数额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2.涂琴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对假冒的注册商标侵权损害程度对比其他完全复制模仿的行为相对较低。
3.涂琴现已真诚悔罪,愿意将犯罪所得退回,以弥补被侵权公司的损失。
4.涂琴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积极认罪悔罪,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已真诚悔罪,深刻反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综上请求对涂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计荣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林计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并认为林计荣具有法定减轻、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林计荣主要负责音箱调试、喇叭采购工作,仅从事假冒注册商标音箱的销售、发货的辅助性工作,犯罪行为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认罪认罚。
2.林计荣参与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小。
3.林计荣自愿向被害公司赔偿损失,真诚悔罪。
4.林计荣父母妻儿全靠其一人赡养、抚养。
5.林计荣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仅因法律观念淡薄而犯罪。
综上请求对林计荣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贤华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谭贤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
2.谭贤华是从犯。
3.谭贤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谭贤华的犯罪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小。
5.谭贤华是初犯。
6.谭贤华愿意将非法所得退还受害人。
综上请求对谭贤华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文浩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文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并认为冯文浩具有法定减轻、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冯文浩主要负责音箱标识的定制及采购工作,并从事假冒注册商标音箱的销售、发货的辅助性工作,犯罪行为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认罪认罚。
2.冯文浩参与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小。
3.冯文浩家中有年近60岁的父母需要赡养。
4.冯文浩自愿向被害公司赔偿损失,真诚悔罪。
5.冯文浩为初犯,仅因一时贪念偶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综上请求对冯文浩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始,被告人涂琴、林计荣、冯文浩、谭贤华经合谋后,在本区石基镇长坦村工业园内之7号生产假冒“NEXO”、“D&B”、“DJG”等注册商标的音箱。
期间,被告人涂琴等4人共生产销售假冒“NEXO”、“D&B”注册商标音箱共96960元人民币、4342美元。
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涂琴、林计荣、冯文浩、谭贤华,当场缴获假冒“NEXO”注册商标音箱18个(按销售价计算共价值2340美元)以及各注册商标标识牌、音箱零部件、U盘等物品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报案人郑某2、何某华、郑某2臣的陈述,证人陆某1、兰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向本院交纳人民币14万元作为对“NEXO”、“D&B”、“DJG”注册商标持有人(单位)的赔偿保证金(现存于本院代管款账户),并预缴罚金人民币3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涂琴、林计荣、谭贤华、冯文浩主动交纳赔偿保证金及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计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冯文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谭贤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扣押的手机、电脑(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以及各注册商标标识牌、音箱零部件、U盘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