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68号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9354K。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晓璐,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宿舍二楼左侧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H026W。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新湖路**B906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29607R。
法定代表人:黄琴。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泰电气智能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25××××.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507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