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1民初6440号
案件名称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6440号 原告: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之二自编**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佘锡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文,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谌洋,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探途网络公司)与被告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微星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寻梦信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陶丽梅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探途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文,紫微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谌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探途网络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寻梦信息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予探途网络公司撤回对寻梦信息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探途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紫微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探途网络公司“全球购骑士团”“全球购骑士卡”“全球购物骑士卡”“BlackUniqu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相关侵权页面的链接,销毁宣传资料和存储的电子文档等;

2.紫微星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骑士”关键词或主题的会员卡销售行为;

3.紫微星公司向探途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0元;

4.紫微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核实到紫微星公司已经注销了在“拼多多”上的店铺,故探途网络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探途网络公司运营、推出的“全球购骑士卡”是国内首张以“骑士”来命名的,汇聚海内外购物折扣、会员专属特权的综合权益卡。

该卡集合依托于境外游的数百项全球购物特惠,以及在国内的尊享特权,涵盖出行、住宿、购物、玩乐、饮食等增值服务。

自2018年推出以来,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推广,至今已积累逾千万用户,在会员制综合权益卡服务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探途网络公司申请的商标“全球购骑士团”(注册号36896853)、“全球购骑士卡”(注册号3748020)、“全球购物骑t卡”(注册号37754342)、“BlackUnique”(注册号28059484)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和服务,现处于有效期内。

探途网络公司发现,紫微星公司在寻梦信息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商城开设店铺(店铺名称:女王骑士电子卡售卖店),销售“骑士卡黑卡全球公爵黑卡抖音美团肯德基优惠券滴滴折扣卡黑金卡”电子会员卡,提供在线商品折扣信息和为他人推销商品的服务。

在店铺的页面使用探途网络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全球购骑士卡”“BLACKUNIQUE”完全相同的标识,使用探途网络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全球购物骑士卡”“全球购骑士团”相近似的标识。

除上述行为外,紫微星公司为配套电子会员卡的使用,注册微信号“wangzheqishika”,以“王者骑士卡”作为微信公众号中文名称,展示、推销或为他人推销商品、介绍折扣优惠信息等。

探途网络公司认为,探途网络公司已依法在第35类商品服务中取得“全球购骑士团”“全球购骑士卡”“全球购物骑士卡”“BLACKUNIQUE”的商标专用权。

紫微星公司未经探途网络公司的许可于拼多多商城和微信公众号中,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探途网络公司注册商标“全球购骑士卡”“BLACKUNIQUE”完全相同的标识,及使用与“全球购骑士团”“全球购物骑士卡”相近似的标识导致混淆。

紫微星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侵权行为。

此外,紫微星公司模仿探途网络公司的会员卡业务模式,为他人推销商品、介绍折扣优惠等与探途网络公司构成市场竞争关系。

紫微星公司在“拼多多”店铺和微信公众号中均突出使用“骑士”“骑士卡”主题销售会员卡服务,恶意攀附探途网络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有违诚信、公平的商业道德,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四)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紫微星公司应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为维护探途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紫微星公司辩称,一、本案的案由错误,紫微星公司并未侵犯探途网络公司的“商标权”,仅是误用了网络图片。

首先,探途网络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案由以及出示的证据,均表明探途网络公司取得的商标为“全球购骑士团”“全球购骑士卡”“全球购物骑士卡”“BlackUniqne”,这点紫微星公司并不否认。

但核定使用的范围是在第35类服务类别,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9文本),区分表共分为商品(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共34个类别)和服务(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共11个类别)两大部分。

由此可见35类核定使用的范围准确的定义指的是服务类别,而非商品本身。

其次,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涵盖广告;

商业经营;

商业管理;

办公事务,其细分类别中分为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辅助业、商业企业迁移、办公事务、财会、单一服务、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紫微星公司在以上任何一个涵盖范围内都没有侵犯到探途网络公司的商标权。

再次,紫微星公司确实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审查不严,在上传商品时,误传了“网络图片”,该图片普遍存在于各大网络电商平台,紫微星公司并不知道归属何人所有,对此给探途网络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紫微星公司愿意诚挚道歉,并愿意在公开的报刊和网络公布道歉内容。

但紫微星公司要说明的是,误传图片虽然属实,但实际商品的详情页、商品名称、商品内容均非探途网络公司的产品,也未使用过探途网络公司的商标,从这点也可以说明,紫微星公司并非故意为之,确系疏忽大意所致。

即便如此,网络图片的误传,也仅仅涉及版权,而并非商标权。

二、紫微星公司误传图片后,已经在探途网络公司起诉前,自行进行了纠错,申请注销了“拼多多”上的网络店铺。

三、探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不符合法律依据,紫微星公司不予认可。

1.探途网络公司要求紫微星公司停止使用“骑士”关键词或主题会员卡销售行为,是于法无据,首先,“骑士”这两个字具有通用性,并非探途网络公司独占,紫微星公司销售的行为包括产品都属于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和产品;

其次,探途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并未包括“骑士”这个商标,据紫微星公司核实,探途网络公司曾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过“骑士卡”商标,不过已经被驳回,可见“骑士”这个专有名词是不允许被注册成商标的;

再次,探途网络公司的此种要求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反垄断的要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2.探途网络公司要求紫微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200000元,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提交有效证据支撑。

紫微星公司有关该商品的获利是明确的,为人民币180元,即使构成侵权,也未给探途网络公司造成重大的实际损失,因此紫微星公司对探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的赔偿额和维权费用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探途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探途网络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因第37748020号“全球购骑士卡”、第36896853号“全球购骑士团”、第37754342号“全球购物骑士卡”、第28059484号“BlackUnique”商标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探途网络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35类。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1、紫微星公司是否侵犯探途网络公司商标专用权 探途网络公司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11616号公证书载明,紫微星公司在“拼多多”商城上开设的名称为“女王骑士电子卡售卖店”的店铺,在其销售的产品页面上,明确载明“BLACKUNIQUE”“全球购骑士特权”“全球购骑士卡”等内容,其中“全球购骑士卡”与探途网络公司第37748020号注册商标一致。

“BLACKUNIQUE”与探途网络公司第28059484号“BlackUnique”商标排列方式一致,只是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全球购骑士特权”中“全球购骑士”与探途网络公司第37748020号、第36896853号中的前五个字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从探途公司提供的“全球购骑士卡”百度百科网页截图、网络宣传及报道、APP下载量截图等证据可以看出,探途网络公司前述注册商标的使用,均在其会员制的综合权益卡上。

紫微星公司销售的前述产品也是电子卡综合权益卡,与探途网络公司注册商标使用的产品为同一种产品,且庭审中紫微星公司对其前述销售行为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紫微星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探途网络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紫微星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探途网络公司在众多网络媒体上对全球购骑士卡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全球购骑士特权APP用户量达八百多万人次,微信公众平台关注人数多达一千多万人次,可以认定探途网络公司的全球购骑士卡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经过前述比对,可以认定紫微星公司擅自使用与探途网络公司产品近似的名称,足以引人误解紫微星公司销售的电子卡,与探途网购公司销售的全球购骑士卡是同款产品或者与全球购骑士卡存在特定联系。

紫微星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店铺、广告宣传、商品价格标签等上突出使用“全球购骑士卡”“BlackUniqne”文字和字母,主观上有利用“全球购骑士卡”“BlackUniqne”等注册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声誉进行“搭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紫微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探途网络公司认为紫微星公司在其注册的“王者骑士卡”的公众号上使用了“骑士”关键字的行为,属于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与探途网络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由于探途网络公司注册的商标并非“骑士”,而是含有“骑士”内容的“全球购骑士卡”“全球购骑士团”“全球购物骑士卡”的注册商标。

紫微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与前述注册商标一致的名称仅有“骑士”二字,并未与探途网络公司前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也不会产生混淆,也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探途网络公司的商品或者与探途网络公司的全球购骑士卡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紫微星公司注册微信公众号“王者骑士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紫微星公司侵犯了探途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紫微星公司已注销其在“拼多多”商城上的店铺,停止了在“拼多多”商城上的侵权行为。

其注册微信公众号“王者骑士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探途网络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骑士”关键词或主题的会员卡销售行为不予认可。

但由于紫微星公司销售“全球购骑士卡”“BlackUniqne”的行为构成侵犯探途网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应当停止使用“全球购骑士卡”“BlackUniqne”关键词或主题的会员卡销售行为。

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因探途网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也未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虽紫微星公司出具了其销售记录表明其销售金额,但该销售记录表系网站截图,并无“拼多多”商场加盖印章,也未出具其销售侵权产品最终转入对应银行卡账户内的实际销售款项,对其销售金额,本院不予认可。

综合考虑紫微星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许可使用事实、紫微星公司的销售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情节以及探途网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紫微星公司赔偿探途网络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为50000元。

综上所述,对探途网络公司的主张,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全球购骑士卡”“BlackUniqne”关键词或主题的会员卡销售行为;

二、被告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该款原告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四川紫微星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