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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陈传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执170号
案件名称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陈传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陈传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68号云创跨境电商园云创1号303。

法定代表人:李雨壕,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传雄,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传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被告陈传雄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第12770542号“睿慕”商标、第15343882号“reemo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陈传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陈传雄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二项义务,经原告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传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税务、保险、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2681.97元,本院依法扣划32681.97元,扣除39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过付给申请执行人32291.97元。

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因当前防控疫情,2021年3月1日,本院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深圳瑞慕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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