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9394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宁,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富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甘涌村东涌十横街**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汇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第3项撤回,同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绮桦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