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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之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434号
案件名称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之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江之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林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34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JH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江之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牛始埔路和悦居****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KC2XY。

法定代表人:黄林杰。

被告:黄林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之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人民币3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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