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吗哪文具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湾一路特**。
经营者:杨文丽,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吗哪文具店(以下简称吗哪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吗哪文具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吗哪文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江汉区吗哪文具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吗哪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