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7811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曼莉,女,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曼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琳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