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463号 原告:隆杰(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七路****厂房1F。
法定代表人:何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雅,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宁化县联创精工竹木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湖村凉伞岗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世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杰(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宁化县联创精工竹木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隆杰(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杰(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隆杰(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