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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锦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87号
案件名称梁锦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锦伟;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锦伟,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改荣,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梁锦伟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102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锦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事实与理由:对比文件1的公告文本没有克服使用石油,需要大量能源补充,负担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弊端,本申请克服了阻力,增强了动力连续性这部分,用于轮船、汽车、飞机的前面和上面装吸入口,下面装排出口,实际解决阻力问题,顺便利用克服阻力产生动力。

本申请不是运用喷气式发动机原理,本申请消除空气阻力就使轮船、汽车、飞机向前、向上走。

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该飞艇的头是尖的,外形是鸡蛋型,充分说明该飞艇是为减小阻力才采用该形状,认定对比文件1达到本申请克服阻力的技术效果是严重错误。

众所周知,喷气式发动机需要大量使用石油,本申请克服轮船、汽车、飞机阻力,产生动力;

克服轮船、汽车、飞机使用大量石油的弊端,具备创造性。

原审判决认为“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抵触。

众所周知,南极和北极会有几个月没有太阳,没太阳轮船、汽车从天空掉下来。

本申请用类似吸尘器的装置把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力使物体向前走,就如在太空那样没有空气阻力。

本申请可以90度迅速上升轮船、汽车、飞机,无需航母跑道、机场;

吸尘器、压缩空气机、涡流管就可以让轮船、汽车、飞机飞起来,为国家省去上万亿资金购买石油和建设跑道,因此,本申请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梁锦伟就申请号为201210180823.8,名称为“环保飞行动力”的发明专利申请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坚持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决定。

梁锦伟不服被诉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梁锦伟起诉称:对比文件1同本申请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别:首先,对比文件1前方为空气进气口,没有克服阻力产生动力,这点由对比文件1附图飞艇的头是尖的,外形是鸡蛋型的可以看出来;

而本申请设置的是吸气口,目的在于克服阻力,从而使物体运动。

其次,本申请在物体的上面和下面分别装上吸入口和排出口,使物体能够向上运动,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点与对比文件1不同。

对比文件1不可能在上面设置吸入口。

上述区别说明对比文件1目的在于为交通工具提供多种动力来源,但不能适用于有各种飞行动力需要的装置。

另外,对比文件1依赖于太阳能,飞艇必须向着太阳走才能获得最大太阳能,也需要大面积增加太阳辐射,不能用于汽车。

综上,被诉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梁锦伟所提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申请 (一)申请人:梁锦伟。

(二)发明创造名称:环保飞行动力。

(三)申请号:201210180823.8。

(四)申请日:2012年6月4日。

(五)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 “1.一种环保飞行动力,其特征在于:利用克服阻力产生动力,克服轮船、汽车、飞机使用石油,需要大量能源补充,负担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弊端,用于各种需要飞行动力的地方,轮船、汽车、飞机使用环保飞行动力,克服阻力,增强动力的连续性其结构要点为:在物体前面和上面装吸入口,发热装置,下面、后面装排出口,物体前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物体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力使物体向上走,吸入的空气经过发热装置膨胀产生压力,把压力导向后时就变成推力,使物体向前走。

把压力导向下时就变成升力使物体向上升,让物体飞起来。

2.一种环保飞行动力其特征在于:物体前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物体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力使物体向前走,物体上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物体上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力使物体向上走,让物体飞起来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用于各种需要飞行动力的地方,轮船、汽车、飞机等等使用。

3.一种环保飞行动力其特征在于:吸入的空气经过发热装置膨胀产生压力,把压力导向后时就变成推力,使物体向前走,把压力导向下时就变成升力使物体向上升,让物体飞起来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用于各种需要飞行动力的地方,轮船、汽车、飞机等等使用。

” (六)本申请说明书: 第[0001]段:本技术属于飞行动力领域。

第[0002]段:传统的技术要使用石油,这样就需要大量能源补充,负担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

第[0003]段:本发明克服传统技术的不足利用克服阻力产生动力其结构要点为:在物体前面和上面装吸入口,发热装置,下面、后面装排出口。

本发明适用各种需要飞行动力的地方,如轮船、汽车、飞机使用环保飞行动力,就减轻阻力,增强动力的连续性。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了,通过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但是应该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的范围。

此外,在以下说明中,省略了对公知结构和技术的描述,以避免不必要地混淆本发明的概念。

以下对至少一个示例性实施例的描述实际上仅仅是说明性的,决不作为对本发明及其应用或使用的任何限制。

对于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己知的技术、方法和设备可能不作详细讨论,但在适当情况下,所述技术、方法和设备应当被视为说明书的一部分。

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物体前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这时物体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力使物体向上走。

吸入的空气经过发热装置膨胀产生压力,把压力导向后时就变成推力,使物体向前走。

把压力导向下时就变成升力使物体向上升。

这样就可以让物体飞起来。

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1:一种环保飞行动力,利用克服阻力产生动力,在轮船、汽车、飞机前面和上面装吸入口,其特征在于;物体轮船、汽车、飞机前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这时物体轮船、汽车、飞机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力使物体轮船、汽车、飞机向上走,克服阻力,轮船、汽车、飞机不需要大量能源补充,负担不重,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

实施例2:一种环保飞行动力,利用克服阻力产生动力,在物体前面和上面装吸入口,其特征在于;物体轮船、汽车、飞机前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吸入的空气经过发热装置膨胀产生压力,把压力导向后时就变成推力,使物体轮船、汽车、飞机向前走,克服阻力轮船、汽车、飞机不需要大量能源补充,负担不重,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

实施例3:一种环保飞行动力,吸入的空气经过发热装置膨胀产生压力,把压力导向下时就变成升力使物体轮船、汽车、飞机向上升。

这样就可以让物体轮船、汽车、飞机飞起来。

实施例4:一种环保飞行动力,轮船、汽车、飞机前面和上面装吸入口,吸入的空气导向后时就变成推力,使轮船、汽车、飞机向前走。

实施例5:一种环保飞行动力,轮船、汽车、飞机前面和上面装吸入口,吸入的空气导向下时就变成升力使轮船、汽车、飞机向上升。

这样就可以让轮船、汽车、飞机飞起来。

二、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涉及太阳能在喷气发动机上的使用,具体公开了:在以太阳能为能源的冲压式喷气发动机中,前面设有空气吸入口13,中间设有由透明外壳11和吸热内壁12形成的环形空间10,冷空气在环形空间10内被太阳能辐射加热,后面装有排出口14,物体前面的吸入口把冷空气吸入,物体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入的空气经过太阳能辐射加热膨胀,经排出口14导出,从而产生一个净推进力,推动物体前进。

对比文件1利用了太阳能源,克服使用石油,需要大量能源补充,负担重,影响动力的连续性的弊端,克服了阻力,增强了动力连续性。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 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物体的上面装吸入口,下面装排出口,吸力使物体向上走,把压力导向下时就变成升力使物体向上升,让物体飞起来;

用于各种需要飞行动力的地方,轮船、汽车、飞机使用类似的环保飞行动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另一方向的飞行驱动。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梁锦伟主张,对比文件1未公开前方为空气吸入口,不能克服阻力,而本申请可以克服阻力,两者是不同的。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本申请说明书对“克服阻力”的技术效果进行了描述,即“物体前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这时物体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从说明书的描述来看,本申请实际运用的原理就是喷气式发动机原理,即在相反方向设置吸气、排气通道,使气体经过热膨胀增压后排出,从而推动物体向排出空气相反方向运动。

而对比文件1是进风风扇被排气风扇驱动,以推动冷空气进入,即通过将进口前部的冷空气吸入,吸入的空气经过太阳能辐射加热膨胀,经排出口导出,从而产生一个推动力,推动物体前进。

换言之,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采用的原理相同。

在本申请并未特别指出“吸入口”、“排出口”具备特殊的结构或功能,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前方设置吸入口,在后方设置排气口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对比文件1也能达到在物体前方“克服阻力”的技术效果。

因此,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妥,梁锦伟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梁锦伟认为,对比文件1不可能在上方设置吸气口,且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适用领域更广的效果。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现有喷气式发动机可根据运动方向,在一个方向设置吸气通道,在相反方向设置排气通道,空气经吸气通道进入,经过热膨胀增压后,由排气通道排出,推动物体向排出空气相反方向运动。

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物体能够在垂直方向上运动而有动机在物体上方设置吸气口,在物体下方设置排气口。

其次,喷气式发动机的原理可应用于飞机、汽车、轮船,能够减轻阻力,增强动力的连续性。

最后,根据能量守恒定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吸入空气、将空气加热膨胀的技术特征必然要使用其他能量。

但使用何种其他能量,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未作限定或说明。

而太阳能也是一种环保能源,因此,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太阳能的使用。

另外,也无证据证明太阳能不能用于汽车。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物体上面的吸入口把空气吸入,物体上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力使物体向上走,让物体飞起来;

用于各种需要飞行动力的地方,轮船、汽车、飞机等等使用。

由上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在物体上方和下方分别设置吸气口和排气口,也可应用于飞机、汽车、轮船,其能够减轻阻力,增强动力的连续性。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3 根据上文的论述,为了同时实现前进和上升,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除了在物体的前面设置吸入口还需要在上面设置吸入口,相应的,除了在物体的后面设置排出口还需要在下面设置排出口,以产生相应方向的推进力,即除了推动物体前进还能推动物体上升,这种设置也只是应用了现有的喷气式发动机的原理,在现有飞行器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众所周知,喷气式发动机的原理可广泛用于飞机、汽车、轮船,能够减轻阻力,增强动力的连续性。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梁锦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锦伟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梁锦伟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其意见实质涉及本申请的创造性,是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原审判决记载了本申请、对比文件等相关内容,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保飞行动力。

对比文件1涉及太阳能在喷气发动机上的使用,具体公开了以太阳能为能源的冲压式喷气发动机,前面设有空气吸入口13,中间设有由透明外壳11和吸热内壁12形成的环形空间10,冷空气在环形空间10内被太阳能辐射加热,后面装有排出口14,物体前面的吸入口把冷空气吸入,物体前面的空气阻力消除,吸入的空气经过太阳能辐射加热膨胀,经排出口14导出产生一个净推进力,推动物体前进。

太阳能源的使用克服使用石油需要大量能源补充,负担重,影响动力连续性的弊端,增强了动力的连续性。

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物体的上面装吸入口,下面装排出口,吸力使物体向上走,把压力导向下时就变成升力使物体向上升,让物体飞起来;

用于各种需要飞行动力的地方,轮船、汽车、飞机使用类似的环保飞行动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另一方向的飞行驱动。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现有的喷气式发动机的原理是根据运动方向,在一个方向设置吸气通道,在相反方向设置排气通道,空气经吸气通道进入,经过热膨胀增压后,由排气通道排出,推动物体向排出空气相反方向运动。

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为了使物体能够在垂直方向上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物体上方设置吸气口,在物体下方设置排气口。

喷气式发动机的原理可应用于飞机、汽车、轮船,能够减轻阻力,增强动力的连续性。

此外,根据能量守恒定律,为吸入空气、将空气加热膨胀的技术特征必然要使用能量。

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未说明使用何种能量,因此,不排除太阳能的使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分析,梁锦伟就区别特征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对权利要求1分析同样的道理可知,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梁锦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锦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郭云飞 书记员吴迪楠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87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郭云飞、吴迪楠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1日 涉案专利 申请号为201210180823.8、名称为“环保飞行动力”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锦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裁判:驳回梁锦伟的诉讼请求。

第17746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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