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可,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娟,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沈阳好智多新材料制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原审第三人沈阳好智多新材料制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智多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6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可上诉请求:在认定第201520135609.X号“一种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基础上,维持原审判决结论。
事实和理由:(一)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也没有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1.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
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EIGA/VIGA熔炼系统”是指能够实现EIGA方法和VIGA方法互换使用的熔炼系统,其含义是清楚的。
另一方面又认定权利要求1可以理解为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将“EIGA/VIGA熔炼系统”认定为了“EIGA或VIGA熔炼系统”。
因此,通过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依然未能最终明确“EIGA/VIGA熔炼系统”到底应该如何解释。
2.本专利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由于权利要求均采用功能性或效果特征进行概括,而说明书中并未充分公开实现相应功能或效果的相应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确定了过大的保护范围,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其最多得到了说明书的形式支持而没有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二)无论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按照何种理解进行解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都不具有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都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法,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自然不应当以其功能性限定特征本身来进行创造性的评价,而应当充分结合专利文件中的具体实施例。
虽然好智多公司在无效口审中声称VIGA/EIGA熔炼系统的转换并不是简单的转换,但是其整个专利文献中并未披露到底如何转换以及专利权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到底是什么,因为本专利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或附图中披露如何实施EIGA/VIGA熔炼系统的转换。
因此,本专利最多只是提供了一个EIGA/VIGA熔炼系统可以相互转换的技术构思,而并非解决到底如何转换两种系统的具体技术方案。
原审判决关于认定证据1并未给出其亦能适用于EIGA熔炼方法的技术构思和技术启示,首先忽略了好智多公司在无效行政阶段的书面意见陈述的事实,即其承认“EIGA/VIGA熔炼系统”等均是公知的,因此无需在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
因此,无论是选择EIGA还是VIGA,或者是两者的相互转换,权利人都自认这些属于公知技术。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其权利要求1无论如何解释均没有创造性。
然而原审判决却认定当权利要求1采用EIGA熔炼系统时有创造性,显然与好智多公司的意见陈述相矛盾。
2.即使按照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内容,本专利也仅仅提供了EIGA与VIGA熔炼系统相互转换的技术构思而非具体的技术方案。
正如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本上都采用功能限定的方式进行撰写。
因此,即使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EIGA/VIGA熔炼系统”解释为“能够实现EIGA方法和VIGA方法互换使用的熔炼系统”,但由于该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任何有关如何实现其互换的相应技术特征,因此专利权人实际上仅仅是提出了一个相互转换的构思而并非具体技术方案。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EIGA工作模式以及VIGA工作模式都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普遍存在的常规技术,而且它们都包含了基本相同的电源系统、真空系统、熔炼室、喷雾系统、收集系统,两者的唯一区别就在于熔炼系统不同(EIGA不用熔炼坩埚,适合于加工高熔点金属粉末;
而VIGA则需要熔炼坩埚,仅仅适用于加工低熔点金属粉末)。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降低设备投入成本、为了让同一设备同时适用于加工更多种类的金属粉末这也是他们最基本的技术追求,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产生将EIGA和VIGA两种工作模式结合或互换的技术想法。
在判断某一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仅仅局限于该特定权利要求所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而不能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技术特征添加进来用于巩固或加强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如果这样,必然就会混淆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和相应独立权利要求创造性之间的区别。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其所谓的区别技术特征“EIGA/VIGA熔炼系统”实际上仅仅属于单纯的技术设想或者技术方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三)原审法院在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存在漏审,没有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针对李可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明确主张的“对比文件9+公知常识”证据组合进行比较和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认定正确。
第330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中所称的“一种既可适用EIGA方法、又可适用VIGA方法的熔炼系统”与原审判决在该部分认定的两套子系统可互换使用含义基本一致,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可的上诉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可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气体雾化法制备粉末设备普遍存在的制备手段及功能单一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包含EIGA/VIGA熔炼系统的制粉设备,其中EIGA/VIGA熔炼系统可通过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和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的互换使用而实现VIGA工作模式与EIGA工作模式的转换,从而实现能够制备种类较多的材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两个子系统的互换使用从而可以制造更多种类的高性能材料。
EIGA/VIGA熔炼系统是一个整体特征,其既可适用有坩埚的VIGA方法、又可适用无坩埚的EIGA方法,而不能将其割裂地理解为“EIGA熔炼系统”和“VIGA熔炼系统”,从说明书的记载中能够毫无疑义地明确该用语的技术含义为“一种既可适用EIGA方法、又可适用VIGA方法的熔炼系统”。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有坩埚的雾化制粉系统,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是一种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包括自动送料系统和EIGA/VIGA熔炼系统,而证据1采用的是有坩埚的熔炼系统。
现有技术中两种熔炼系统并不能直接地简单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气体雾化制粉设备能够制备种类较多的材料,证据1并未给出其熔炼炉还能适用于EIGA方法的技术构思和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首先,原审判决中在创造性认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为两个并列技术方案的认定存在明显事实错误,正如原审判决以及被诉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认定中所描述的,本专利中EIGA/VIGA熔炼系统是一个整体特征,并不是两个并列的技术特征,“EIGA/VIGA熔炼系统”指代的应该为可适用有坩埚的VIGA方法、又可适用无坩埚的EIGA方法的整体系统,而不能将其割裂地理解为“EIGA熔炼系统”或“VIGA熔炼系统”,而从说明书的记载中也能够毫无疑义地明确该用语的技术含义为“一种既可适用EIGA方法、又可适用VIGA方法的熔炼系统”,而不能如原审判决中关于创造性认定中所认为的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其次,在创造性的后续认定中,并不能根据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进行认定,而应该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既可适用EIGA方法、又可适用VIGA方法的熔炼系统”的一个整体技术方案进行后续的认定,故原审判决中分别对两个并列技术方案进行认定也存在明显事实错误。
李可辩称,原审判决在评述创造性时的裁判理由错误,无论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按照何种理解进行解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不具有创造性,故请求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
好智多公司未作陈述。
李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李可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本专利核心发明点在于其EIGA和VIGA两种熔炼系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互转换,以便能降低设备成本和适用于更多不同种类金属粉末的加工制备。
本专利虽然能够实现EIGA和VIGA两种技术方案共用一套设备而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但却并不能在同一时间同时实现。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被诉决定将“EIGA/VIGA熔炼系统”解释为“一种既可以适用EIGA方法,又可以适用VIGA方法的熔炼系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当地扩大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后的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并导致相应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致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相应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技术方案。
(三)在解释权利要求、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须充分重视权利要求书的公示和划界作用,仅仅记载在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如果没有被明确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则应当视为相应内容已经捐献给了社会,不得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决定错误地解释了“EIGA/VIGA熔炼系统”,导致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评述结论亦产生了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被诉决定对“EIGA/VIGA熔炼系统”的认定是“一种既可以适用EIGA方法、又可适用VIGA方法的熔炼系统”。
被诉决定的认定与好智多公司的意见陈述并不矛盾。
(二)本专利说明书第18段和第38段均未单独提及“EIGA熔炼系统”或“VIGA熔炼系统”,被诉决定认定无误。
(三)坚持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可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李可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好智多公司未陈述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的第201520135609.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12日,专利权人为好智多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自动送料系统(1)、EIGA/VIGA熔炼系统(2)、真空获得及测量系统(3)、雾化喷嘴、雾化室(5)、工作台架(6)及粉末旋风收集系统(7),其中自动送料系统(1)、EIGA/VIGA熔炼系统(2)、雾化室(5)及粉末旋风收集系统(7)由上至下依次密封连接,所述EIGA/VIGA熔炼系统(2)和雾化室(5)安装在工作台架(6)上,所述真空获得及测量系统(3)与EIGA/VIGA熔炼系统(2)和雾化室(5)密封连接,所述雾化喷嘴设置于雾化室(5)的顶部,用于将EIGA/VIGA熔炼系统(2)熔炼的金属液雾化至雾化室(5)内。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送料系统(1)包括伺服电机(101)、移动平台(102)、连接杆(103)、丝杠导轨(104)、支撑架(105)及过渡室(106),其中过渡室(106)安装在EIGA/VIGA熔炼系统(2)的上方、并密封连接,所述支撑架(105)设置于过渡室(106)的上方,所述丝杠导轨(104)竖直设置于支撑架(105)上、并端部与安装在支撑架(105)上的伺服电机(101)连接,所述移动平台(102)与丝杠导轨(104)传动连接,所述连接杆(103)的上端与移动平台(102)固联,下端穿过过渡室(106)与EIGA/VIGA熔炼系统(2)连接。
3.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EIGA/VIGA熔炼系统(2)包括熔炼室(203)、高频电源(211)、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及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其中熔炼室(203)的上、下两端分别与过渡室(106)和雾化室(5)密封连接,所述熔炼室(203)的一侧设有与真空获得及测量系统(3)连接的开口,另一侧设有熔炼室门(204),所述熔炼室(203)内设有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或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所述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或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与连接杆(103)的下端固联、并与设置于熔炼室(203)外部的高频电源(211)电连接。
4.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包括塞杆(207)、熔炼坩埚(208)及感应熔炼线圈(209),其中熔炼坩埚(208)设置于熔炼室(203)的底部、并熔炼坩埚(208)的底部设有与所述雾化喷嘴同轴的底部通孔,所述感应熔炼线圈(209)环绕于熔炼坩埚(208)的外侧、并与高频电源(211)电连接,所述塞杆(207)竖直设置、并下端插设于熔炼坩埚(208)内,上端与连接杆(103)的下端固联。
5.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包括料棒(205)和悬浮熔炼线圈(206),其中料棒(205)竖直设置于熔炼室(203)内、并与所述雾化喷嘴同轴,所述料棒(205)的上端与连接杆(103)的下端连接,料棒(205)的下端为自由端,所述悬浮熔炼线圈(206)环绕在料棒(205)的自由端外侧、并与高频电源(211)电连接。
6.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喷嘴包括多孔雾化喷嘴和环缝雾化喷嘴,所述多孔雾化喷嘴用于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所述环缝雾化喷嘴用于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
7.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获得及测量系统(3)包括支撑架(301)、机械泵(302)、管道(303)、罗茨泵(304)、小阀门(305)、扩散泵(306)及大阀门(307),其中扩散泵(306)、罗茨泵(304)及机械泵(302)由上至下依次连接,所述罗茨泵(304)通过支撑架(301)安装在工作台架(6)上,所述大阀门(307)设置于扩散泵(306)的上方、并与EIGA/VIGA熔炼系统(2)和雾化室(5)密封连接,所述小阀门(305)设置于扩散泵(306)和罗茨泵(304)之间。
8.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末旋风收集系统(7)包括小管道(702)、一级锥形收集室(703)、大台架(704)、手套箱(705)、大管道(706)、二级锥形收集室(707)、小台架(708)及收粉罐(709),其中一级锥形收集室(703)和二级锥形收集室(707)分别设置于大台架(704)和小台架(708)上,所述一级锥形收集室(703)和二级锥形收集室(707)的上部通过大管道(706)连通,所述一级锥形收集室(703)的上部通过小管道(702)与雾化室(5)的底部连通,所述一级锥形收集室(703)的底部与手套箱(705)密封连接,所述二级锥形收集室(707)的底部与收粉罐(709)密封连接。
9.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小管道(702)通过弯头(701)与雾化室(5)的底部连通。
10.按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全防爆系统(4),所述安全防爆系统(4)包括排气管道(401)、机械防爆片(402)、压力安全阀(403)、静电接地点(404)及连接管道(405),其中排气管道(401)的一端和连接管道(405)的一端通过机械防爆片(402)密封连接,所述连接管道(405)的另一端与EIGA/VIGA熔炼系统(2)和雾化室(5)密封连接,所述压力安全阀(403)与连接管道(405)密封连接,所述静电接地点(404)安装在连接管道(405)上。
”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本实用新型将高真空无坩埚气体雾化法和有坩埚复合的惰性气体雾化制粉方法结合一起,可制备多种高性能的新材料。
第[0018]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熔炼真空室,立式U型,前开门,方便维护及VIGA与EIGA工作模式转换。
第[0038]段记载,所述EIGA/VIGA熔炼系统2包括大真空法兰201、熔炼室203、高频电源211、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及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其中熔炼室203的上部与过渡室106密封连接,底部通过连接法兰210与雾化室6真空密封连接,所述雾化喷嘴安装在连接法兰210上。
……所述熔炼室203的另一侧设有熔炼室门204,所述熔炼室门204为V型前开门结构,方便维护及VIGA与EIGA工作模式转换。
所述熔炼室203内设有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或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所述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子系统一或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与连接杆103的下端固联、并与设置于熔炼室203外部的高频电源211电连接。
第[0043]段记载,所述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和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可互换使用,分别完成有坩埚和无坩埚的惰性气体雾化制粉,并共用一套MOSFET高频电源进行感应熔炼,不用单独为VIGA单配熔炼电源,减少了设备研制费用,同时VIGA融化效率提高。
针对本专利,李可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主要包括: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0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进行了转文。
李可于2017年2月23日针对请求书提交补充意见,补充了如下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并提交了证据1-9,其中:证据1为《粉末冶金技术》期刊(第14卷第3期,1996年8月27日)的封面页、目录页以及登载的标题为“气雾化微细金属粉末的生产工艺研究”的文章,共9页。
该文献公开了一种中试生产线:该生产线由四部分组成:雾化制粉系统和粉末分级系统、气源系统和冷却水循环系统,各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如下:(1)雾化塔,雾化塔上部是熔炼室,顶盖上有合金元素加料器和观察窗,下部是雾化室,底部锥体连接收粉罐,雾化塔座落在工作平台中;
(2)熔炼炉,中频感应熔炼炉由变频机电源控制柜、感应圈、坩埚、水冷电缆和转动倾倒机构组成;
(3)雾化器,采用金属液漏嘴和气体喷嘴紧密耦合式雾化器,雾化器安装在熔炼室底部的水冷隔板上;
(4)粉末分级器,由变频调速的叶轮式选粉机、普通型和高效型的旋风分离器、脉冲式反吹布袋除尘器串联组合而成,各级分级器下部均装有收粉罐;
(5)真空机组,高真空机组主要用于抽空熔炼室,以满足熔炼有活性元素(如稀土元素)合金的要求,熔炼室的真实度可达4x10-3Pa,压升率为1.33x10-1Pa/min。
低真空机组用于抽除熔炼室外的雾化系统,一般抽到100Pa左右。
证据9为公开日为2013年11月6日、公开号为CN1033814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本。
该文献公开了一种制备钛基粉末装置及制备钛基粉末的方法:包括真空室2,设在真空室上方的加料室1,设在真空室的观察窗4,设在真空室的冷却水进口及电进口18,设在加料室两侧的测温热电偶21,设在真空室内的磁悬浮熔炼炉3,设在磁悬浮熔炼炉与其相连的保温输液管6,设在真空室下方与其连为一体的雾化室8,设在保温输液管末端两侧的雾化器7,设在雾化器下方的一级气体冷却装置17,设在一级气体冷却装置下方的二级气体冷却装置16,设在雾化室下方的粉末收集室9。
制备钛基粉末方法的步骤为:对整套真空磁悬浮熔炼制粉装置进行抽真空,包括加料室1、真空室2、雾化室8、收粉室9、收粉罐11、振动筛13等;
真空加料室1中的炉料预热后自动加入到磁悬浮熔炼炉3中;
磁悬浮熔炼炉在高频电磁场作用下,钛基熔体悬浮在坩埚空中熔化、除渣纯化;
通过控制磁场,使纯化的金属液自由降落到雾化室8,在超音高压氩气喷射下,迅速雾化成表层凝固,内层半凝固的状粉末,再经两级氩气冷却装置16、17冷却,形成球状度很高的粉末;
雾化成型的粉末落入收粉室9中,通过传送管将粉末传送到收粉罐12中,所述传送管采用的是螺旋气动混合输送方式。
好智多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上述补充意见及补正书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反证1:2007年12月2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63-2007》,共4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7年8月8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李可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真空冶炼技术现状与发展》《粉末冶金技术在航空发动机中的应用》《TiAI预合金粉末制备的研究进展》以及2014年欧洲国际钛展览会的相关演示文档等证据,用以证明EIGA与VIGA均是金属粉末制备领域的公知常识。
但上述证据或为期刊文献,或为会议报告,不符合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形式,不能用于证明公知常识,因此,对李可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EIGA/VIGA熔炼系统”本专利的用语“EIGA/VIGA熔炼系统”具有一个附图标记2,其在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中均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且与说明书前后文的相关记载应当一致。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系针对现有技术中气体雾化法制备粉末设备普遍存在的制备手段及功能单一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包含EIGA/VIGA熔炼系统的制粉设备,其EIGA/VIGA熔炼系统可通过陶瓷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和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的互换使用,分别完成有坩埚和无坩埚的惰性气体雾化制粉,从而实现VIGA工作模式与EIGA工作模式的转换,并能够制备种类较多的材料。
该两套系统共用一套高频电源进行感应熔炼,不用单独为VIGA单配熔炼电源,减少了设备研制费用,提高了融化效率。
可见,本专利并非要将EIGA和VIGA两种熔炼系统结合在一起同时使用,而是通过两个子系统的互换使用从而可以制造更多种类的高性能材料。
本专利说明书第[0038]段也记载了,“熔炼室203内设有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或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可见熔炼室内并非同时设有该两套子系统,而是可以根据需要将不同的子系统设在熔炼室中使用,这与说明书中两套子系统可“互换使用”以及熔炼室为U型前开门以方便VIGA与EIGA工作模式切换等表述也是相一致的。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据对“EIGA/VIGA熔炼系统”用语含义的前述认定,“EIGA/VIGA熔炼系统”并非是将EIGA和VIGA两种熔炼系统结合在一起同时使用,而是使该种熔炼系统能够互换使用从而制造更多种类的高性能材料。
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EIGA熔炼系统与VIGA熔炼系统的结构及其互换使用,亦公开了与其它部分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能够知道如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以使EIGA和VIGA两种熔炼系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互换使用。
故李可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对“EIGA/VIGA熔炼系统”含义的前述认定可知,“EIGA/VIGA熔炼系统”是指能够实现EIGA方法和VIGA方法互换使用的熔炼系统,其含义是清楚的。
因此李可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证据1公开了一种中试生产线,包括雾化制粉系统和粉末分极系统、气源系统和冷却水循环系统,各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包括:熔炼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VIGA熔炼系统),下接雾化塔和雾化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雾化室),雾化器采用金属液漏嘴和气体喷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雾化喷嘴)紧密耦合式,工作平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台架),粉末分极器由变频调速的叶轮式选粉机、普通型和高效型的旋风分离器、脉冲式反吹布袋除尘器串联组合而成,各级分级器下部均装有收粉器,可见粉末分级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粉末旋风收集系统,真空机组,主要用于抽空熔炼室或熔炼室外的雾化系统,使其达到预定的真空度。
可见真空机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真实获得及测量系统。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其中,EIGA/VIGA熔炼系统指可在EIGA熔炼系统或VIGA熔炼系统间互换使用,即根据需要或使用EIGA熔炼系统,或使用VIGA熔炼系统。
而且,权利要求1并未对EIGA/VIGA熔炼系统的内部结构及其与外部其它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具体限定,因此,应理解为任何能够适用EIGA或VIGA熔炼方法的熔炼系统均涵盖在其保护范围内。
据此,权利要求1可以理解为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当采用E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以及当采用V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其它组成部分均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法,因此,当采用VIGA熔炼系统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还包括自动送料系统。
基于该项区别特征,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送料。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自动送料系统实现送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采用V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采用EIGA熔炼系统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除了自动送料系统上的区别外,还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采用的是EIGA熔炼系统,而证据1采用的是VIGA熔炼系统。
基于该项区别特征,其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气体雾化制粉设备能够制备高熔点材料的粉体。
证据1中并未给出其亦能够适用于EIGA熔炼方法的技术构思和技术启示,李可提交的用于证明EIGA熔炼方法系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4份证据或为期刊文献,或为会议报告,仅从证据形式上看,最多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但不能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因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能够证明EIGA熔炼方法系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无法认定EIGA熔炼系统系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能够与证据1中的VIGA熔炼系统实现直接替换。
因此,李可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EIGA熔炼系统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E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采用V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10具备创造性,对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显而易见并未作出实质性评述,故对此亦不予评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判决重新认定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评述。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李可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也没有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EIGA、VIGA均为本领域具有通常含义的技术术语,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EIGA/VIGA”所表达的含义在本领域并无通常理解。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熔炼室的熔炼室门为U型前开门结构,方便维护及VIGA与EIGA工作模式转换,熔炼室内设有陶瓷坩埚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或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陶瓷感应熔炼拔塞浇注子系统一和感应电极熔炼子系统二可互换使用,分别完成有坩埚和无坩埚的惰性气体雾化制粉,并共用一套高频电源进行感应熔炼,不用单独为VIGA单配熔炼电源。
可见,在“EIGA/VIGA”所表达的含义在本领域并无通常理解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出的唯一理解即为该雾化制粉设备可对EIGA、VIGA熔炼系统进行互换使用。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李可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特征,说明书均给出了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权利要求限定的性能,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上诉人李可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根据上述评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EIGA/VIGA熔炼系统”的正确解释是雾化制粉设备可对EIGA、VIGA熔炼系统进行互换使用。
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要求保护单独采用EIGA熔炼系统的雾化制粉设备或单独采用VIGA熔炼系统的雾化制粉设备。
原审判决在评述创造性时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理解为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以单独采用EIGA熔炼系统的雾化制粉设备与单独采用VIGA熔炼系统的雾化制粉设备分别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但是,EIGA、VIGA均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熔炼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VIGA熔炼系统的基础上,为了结合两种熔炼系统的特点制备更多种类的材料,仅提出在雾化制粉设备中对EIGA、VIGA熔炼系统进行互换使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被诉决定以证据1及公知常识并未给出VIGA熔炼炉还能适用于EIGA方法的技术构思和技术启示为由,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未正确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据此作出的确权结论与发明人的技术贡献不相匹配。
上诉人李可还提出原审判决漏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和公知常识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和公知常识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均已发表意见,且意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意见一致,故原审判决未记载相应评述意见的瑕疵不影响本案结论。
综上,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故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由于被诉决定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10具备创造性,对从属权利要求2-10是否具有创造性未作出实质性评述,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重作决定时对此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虽存在错误,但其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重作审查决定的结论正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可负担5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海超审 判 员 孔立明审 判 员 崔 宁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庆瑾书 记 员 王 茜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87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孔立明、崔 宁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 茜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3日 涉案专利 “一种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实用新型专利 (ZL201520135609.X) 关键词 实用新型;
无效;
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不清楚;
权利要求解释;
创造性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沈阳好智多新材料制备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0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520135609.X、名称为“一种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330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ZL201520135609.X 号“一种高真空感应无坩埚及有坩埚惰性气体雾化制粉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1.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 2.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裁判观点 1.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