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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9号
案件名称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王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鲍嵬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那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侠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第(七)项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互联网侵害著作权案件。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在效力等级相同的情况下新法优于旧法。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可那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可那公司指控侠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破解可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超脱力医院》,并将破解版游戏发布在其开发的“葫芦侠”APP中供访问用户下载,侵害可那公司享有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广东省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侠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侠聚公司上诉所提将本案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侠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9号 案  由 侵害计算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周平、潘才敏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5日 涉案软件 超脱力医院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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