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32号原告:许统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众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莫爵游。
原告许统长与被告湛江市众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
许统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统长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