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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武义金百豪贸易有限公司、史志望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武义金百豪贸易有限公司、史志望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武义金百豪贸易有限公司;史志望;遂宁市好爱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赵红梅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658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金百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琴苑小区西区13幢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史志望。

被告:史志望,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被告:遂宁市好爱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中路385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

被告:赵红梅,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金百豪贸易有限公司、史志望、遂宁市好爱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赵红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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