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617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锡臣服装大世界,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扬州路79号“锡臣服装大世界”。
经营者:王锡臣。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锡臣服装大世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