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42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金天地新五洲华联购物中心(原蒙城县金天地新五洲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蒙城县金天地商业街(南二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QD1WU76。
经营者:李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金天地新五洲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华联公司以与蒙城县金天地新五洲华联购物中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