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66号之一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南段**紫锦国际**楼201法定代表人:朱奇。
被告:郭威,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20年9月28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