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32号原告:合肥饰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汲桥路69号研发楼B栋西门面(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邹春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学府。
原告合肥饰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合肥饰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饰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合肥饰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