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初8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兴隆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临湖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3MA368MKW0W。
经营者:祝廖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兴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