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342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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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王台镇星辉五金灯饰店,住所地黄岛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王台镇星辉五金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