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63号 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新区猎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311号001幢10-10。
法定代表人:李红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宁波高新区猎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贵甫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贵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