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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富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96号
案件名称廖富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富珍;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富珍,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广西省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廖富珍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64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廖富珍、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妮、朱明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富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1726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授予本案发明专利权;

二审诉讼费和差旅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申请的新闪动能发动机有三个输入做功的能量:大气压能、液压能、轮轴能输入做功,事实依据为《市长做的一次著名实验》《本申请人做的一个实验》《加压流进受力液缸的压力液体具有液压能》《旋转的连体反向曲轴、轮轴具有轮轴能》。

本回旋加速器的事实依据是液压原理:“在一定的机械、电子系统内,依靠液体介质的静压力、完成能量的积压、传递、放大,实现机械能的轻巧化、科学化、最大化”,可由《液压原理》证明。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应获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可知能量不会凭空产生和消失,只会发生形式转换或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他物体,而能量总量不变。

本申请的新闪动能发动机运行过程中,除了初始电动机加压蓄能外无其他能量输入来源,考虑到运行中的能量损耗以及发动机对外作功,其系统能量输入远小于输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故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富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请求法院驳回廖富珍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申请系廖富珍申请的编号为20141069XXXX.0、名称为“新闪动能”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

2017年11月24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段,2017年3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段和第14段,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1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闪动能发动机,包括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受力液缸,受力活塞,施力液缸,施力活塞,连杆,单向阀,储能器,液压泵,飞轮,电动机,透气孔,发动机壳体,吸液管,输液管,液封管,离合器,集液箱、回旋加速器,液体,为一体的新闪动能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在发动机壳体(19)内部中的上部,装有一个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在发动机壳体(19)内部中的下部,装有一个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在发动机壳体(19)内部中,用连轩(10)和连轩(14)把上部的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和下部的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在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与受力活塞(9)处,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与施力活塞(15)处,上下连接组成装有一个回旋加速器(2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闪动能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又由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与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从中用离合器(12)连接组成,它连体反向曲轴的一端伸出发动机壳体(19)外,有飞轮(6)装在它连体反向曲轴上,以达到方便对外做功,和惯性运转。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闪动能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又由施力部分和受力部分组成,施力部分装有施力液缸(16),施力液缸(16)中又装有施力活塞(15),施力活塞(15)的上面又装有连轩(14),施力活塞(15)的下面吸、压着液体(26),受力部分装有受力液缸(11),受力液缸(11)中又装有受力活塞(9),受力活塞(9)的上面又装有连轩(10),受力活塞的面积比施力活塞的面积大,施力液缸的底部通过输液管(23)与受力液缸的底部连通,受力液缸(11)的下端装有单向阀(1),受力液缸(11)的旁边装有单向阀(2)和储能器(3),储能器(3)里面压有压力液体(26),储能器里的压力液体用于补充受力液缸里的压力液体,在单向阀(2)打开时能与施力活塞下面的压力液体一起对受力活塞(9)向上做功,使它向上运动至活塞行程上止点,以达到合力合位移的作用。

” 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其具体工作原理如下:初始时,利用电动机压满储能器后,停止电动机,然后单向阀1打开,单向阀2关闭,受力活塞下面的液体流泄生成真空空间,受力活塞在大气压力差的作用下快速由上至下运动起来,通过连杆带动曲轴,施力活塞上移,飞轮旋转完成上半周(参见图2);

其后,单向阀1关闭,单向阀2打开,施力曲轴在惯性下旋转,连杆迫使施力活塞下压,带动受力活塞由下至上运动,受力曲轴在连杆的带动下向上旋转,飞轮完成下半周(参见图3);

同时,力F不断在轮轴、液压两个加速器组成的回旋加速器里、扩大、回旋、加速作用(参见图4),产生力的链锁作用,不断的回旋加速新发动机活塞往复运动的速度,产生一个随作用时间闪烁变动不断变化增大的动能,从而使得该发动机能够源源不断输出动力,解决能源危机不会枯竭、环境污染、动力小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3-14段及图1-4)。

2018年1月12日,廖富珍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2018年2月9日,专利复审委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坚持其意见。

2018年10月8日,专利复审委向廖富珍发出复审通知书。

2018年11月5日,廖富珍向专利复审委提交意见陈述书。

2019年2月2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本申请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新闪动能发动机。

然而,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可知,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他物体,而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据此分析,在该新闪动力发动机的运行过程中,除了初始的电动机加压蓄能后,并未有其他能源输入来源,考虑到运行中必然会存在各种机械摩擦、热损耗等能量损耗,在该发动机没有任何的系统外的能量持续输入的情况下,却能够通过活塞运动带动飞轮源源不断地对外作功,向系统外输出能量,即发动机系统能量的输入远小于输出,能量的输入与输出不守恒,这显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就廖富珍的其他观点,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活塞向下运动的大气压力差需要消耗额外的外界能量,活塞向上运动的液压能同样需要消耗额外的外界能量,而且,如前所述,该发动机在运转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摩擦损耗、热损耗等能量损耗,这使得该发动机输出的能量必然要小于输入的能量,这显然无法实现本申请所要实现的可以源源不断对外输出动力的技术效果;

其次,劳伦斯发明的“回旋加速器”是用于加速带电粒子流,使之获得很大动能的装置,其粒子获得的能量是通过外加电源产生的电场提供的,因此,劳伦斯发明的“回旋加速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要求。

反观本申请,其也具有名称相同的“回旋加速器”装置,但显然其结构、原理、应用环境均与劳伦斯发明的“回旋加速器”完全不同,在没有持续外界能量输入的情况下,即使经本申请的回旋加速器中轮轴力F扩大器和液压力F扩大器,其最终产生的输出能量不可能被放大。

廖富珍有关主张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廖富珍的诉讼请求均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廖富珍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廖富珍负担。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新证据。

廖富珍向本院提交自述材料,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能量转化和守恒定律,具有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上述材料属当事人陈述,本院在判决说理中予以评述。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以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

本案中,廖富珍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是对外输出能量越来越大的一种新闪动能发动机,其能量来源为大气压、液压和轮轴的旋转。

对此本院认为,能量守恒定律属于自然科学的基本物理定律。

根据该定律,持续对外输出能量的发动机必须具有其持续的能量来源以维持能量总量不降低。

在没有持续能量输入的情况下,不断对外做功的发动机是不能实施的。

本申请技术方案提出作为能量来源的大气压、液压均属对于发动机受力状态的描述,其本身不能为发动机输入能量;

轮轴的旋转是受力后进行运动,在无其他动能输入的情况下,无法对外输出较其获得的能量更大的能量。

廖富珍当庭演示的千斤顶、倒置水瓶使水下流、牵动拉杆使曲轴旋转等物理现象,均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差异,系在能量守恒定律下对于外界所输入能量的转化,分别需要外力对千斤顶杠杆做功、升高水瓶使其获得势能以及牵动拉杆向曲轴输入能量。

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本申请不符合专利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正确。

综上所述,廖富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诉决定对涉案专利权评价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廖富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96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周 平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5日 涉案专利 “新闪动能”发明专利申请(20141069XXXX.0)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富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廖富珍负担。

原判决主文:驳回廖富珍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廖富珍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引用案例 (2016)最高法行申789号 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的实用性要求 裁判观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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