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794号原告:刘海亮,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刘绍海,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1004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