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636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慈英,女,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