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81号 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德东路9号院2号楼三层317B。
法定代表人: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利,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先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星天地网络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