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86号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朝贤,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金群与被告张朝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金群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金群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金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