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7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兆才,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天宁区红梅诺兆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红梅街道青龙西路118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TL8T57X。
经营者:丁兆才,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58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086833XX。
法定代表人:董新红,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兆才、被告天宁区红梅诺兆酒店用品经营部、被告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