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659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丹,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