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65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公司职员。
被告:嘉善开源灯饰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4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9GRX6XK。
经营者:杜剑民。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开源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