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3132号原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17755U。
法定代表人:夏乾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泽平,男,1971年7月17日生,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墩下塘41号,注册号320402600177824。
本院在审理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诉冯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