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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启东市魏蕾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444号
案件名称5444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启东市魏蕾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市魏蕾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444号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3幢1单元12202室。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魏蕾餐馆,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603号。

经营者:黄辉,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魏蕾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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