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9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香港街美家佳布艺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香港街亚圣道28号。
经营者:黄进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香港街美家佳布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