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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川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川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淄川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民初15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经营场所淄川建材城展销中心109号、110号。

经营者:黄辉。

被告: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南新市村百新东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芝。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谦,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为与被告淄川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以下简称闽祥商行)、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10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及被告闽祥商行、格狄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闽祥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图形的地漏;

2.被告格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图形的地漏;

3.被告闽祥商行、格狄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6380388、15192947号“潜水艇”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了宣传,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11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闽祥商行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城××街××街北首的“大红鹰整体卫浴”店铺内销售标注“”图形的地漏,包装盒侧面标注了“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字样及地址信息,遂原告委托了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闽祥商行、格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注“”的地漏产品,侵害了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闽祥商行答辩称:标有格狄公司商标的包装盒和相关产品是从格狄公司进货,被告闽祥商行也从其他厂家进过地漏产品,据经营者黄辉回忆,被诉产品包装和该产品是不同厂家生产,混装的情况其并不清楚,可能是因为原包装破损才导致混装,也可能是原告取证过程中存在混装情况;

被告闽祥商行有合法的销售来源,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格狄公司答辩称:被告格狄公司拥有第2908045号“Hkmarine”商标,在2019年5月从香港潜水艇洁具有限公司受让所得,原告在2019年12月向国家商标局提起过无效宣告,但案件还在审理中,目前该商标有效,使用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权;

被告格狄公司对购买产品的公证书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所载的包装盒系被告格狄公司所有,但地漏上所用的logo不是格狄公司所有商标,是其他公司生产,所以格狄公司认为被告闽祥商行存在将地漏跟包装混装情况,或者是原告在取证过程中故意混装。

假设格狄公司侵犯原告商标权,其赔偿金额也无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享有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4、(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9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享有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5、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及出具的声明,用以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所涉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对因前述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包括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的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用以证明作为“潜水艇”品牌创始人及原告公司股东的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进一步说明“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7、(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也进一步证明“潜水艇”品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9、(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潜水艇”品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0、(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600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11、(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由被告格狄公司和案外人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共同生产,本案公证保全产品不存在装错包装的可能性。

被告格狄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第29080405号商标注册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格狄公司依法受让香港潜水艇洁具有限公司的HKmarine商标。

被告闽祥商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格狄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4的三性无异议;

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地漏的起草标准不能证明李润凡的行业权威,只能证明其是起草人,不能证明潜水艇品牌的权威;

对证据7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获奖证书真实性无法确认,颁奖组织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主体资格存疑,其他证书证明对象是北京润德鸿图公司,与原告无关,北京润德鸿图公司只是转让其商标给原告,但颁奖对象是北京润德鸿图公司,与原告无关;

对证据8-9对公证书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公证内容无法证明原告知名度,其没有必然联系;

对证据10公证书取证过程有异议,公证书里的包装是被告格狄公司的包装,但里面的产品非格狄公司生产,原告均委托同一家公证处公证,且都是异地公证,所以怀疑公证处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跨域公证不符合程序。

对证据11公证书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能记录购买过程,但购买的细节公证员无法全程把握记录,特别是把包装打开后有可能出现产品装回时装错包装的情况,本案被告有理由相信公证取证过程中有混装的情况,因为取证过程中出现了两个厂家的名字,格狄公司出示过代理卿嘉水暖厂与原告的调解协议,带有香港潜水艇的标识本来就是格狄公司的注册商标,本案产品标识也是香港潜水艇,说明书里有出现格狄公司的名称,通过公证书第一组照片里地漏摆放情况来看,地漏是摊开来放的,标签没有展现,新的公证书里也反映出原告取证了两个产品,事实上很多地漏产品对应的厂家不一样,消费者在购买挑选时拆开包装后可能未将产品装回原来的包装,被告认为不排除这种包装装错的情况,所以原告无法证明该份标有香港潜水艇字样的产品是格狄公司与卿嘉水暖厂共同生产。

对被告格狄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原告放弃对“HKmarine”标识的侵权主张,但该份证据恰能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由被告格狄公司生产销售,格狄公司生产范围包含了地漏产品,包装盒也印有该商标,里面产品虽为标识其他商标的产品,但是无法说明并非本案被告格狄公司生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但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被告格狄公司生产销售,本院将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本院亦将结合比对的结果作分析认定。

对被告格狄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地漏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涉案商标经原告使用取得了较大的知名度。

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9日,王守贞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城××街××街北首的“大红鹰整体卫浴”店铺,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地漏两个。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公证人员进行了密封。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600号公证书。

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盒及说明书上标识“”、“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工业区××。

此外,2020年5月20日,王守贞亦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市场“鹰卫浴”店铺,公证购买了地漏等产品,其中一款地漏包装盒、说明书、地漏产品上分别标识“”、“台州卿嘉水暖厂制造”;

另一款地漏包装盒标识“”、“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说明书标识“”、“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地漏产品上标识“”。

另查明,被告闽祥商行成立于2012年4月24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建筑陶瓷批零兼营。

被告格狄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金属制品、水暖配件制造、销售。

再查明,被告格狄公司系第290804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规定,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格狄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地漏跟包装混装的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格狄公司制造,本院审查认为,虽然被诉侵权的地漏产品本身标识有“”,但其包装盒及说明书上均标识被告格狄公司的商标“”及“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工业区××,并且2020年5月20日另行在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取证的一款地漏包装盒、说明书、地漏产品上分别标识“”、“台州卿嘉水暖厂制造”,另一款地漏包装盒标识“”、“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说明书标识“”、“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地漏产品上标识“”,应当可以证明“”标识出现在被告格狄公司的产品上并非偶然,故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格狄公司生产,对于被告格狄公司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经比对分别与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含地漏,上述被诉侵权产品为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属于侵害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被告格狄公司生产、销售以及被告闽祥商行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也属于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闽祥商行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与性质,并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闽祥商行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被告格狄公司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川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图形的地漏,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二、被告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图形的地漏,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淄川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负担115元,被告台州格狄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

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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