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2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好世界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田园新城商铺一层1-2号商铺。
经营者:赵村,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郑州市管城区法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振宇,郑州市管城区法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好世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