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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史艳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92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史艳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史艳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989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艳春,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艳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扣除应承担的25元,退还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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