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989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艳春,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艳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扣除应承担的25元,退还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