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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安县远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安县远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台安县远征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04号 原告: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29号9层916室。

法定代表人:乌力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汐,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台安县远征加油站。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盘路南71号。

投资人:刘洋,负责人。

原告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安县远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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