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65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源满族自治县隆源五金日杂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清源镇站西街铁路1号楼(东北片区)。
经营者:高学军,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源满族自治县隆源五金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