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2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县照龙锁行,经营场所山东省平邑县仲子路中段路西230号。
经营者:陈兆龙,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经理。
上诉人平邑县照龙锁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邑县照龙锁行于2020年10月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邑县照龙锁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邑县照龙锁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平邑县照龙锁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