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76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锦东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黄永安。
被告:黄永安,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50××××××××××××017。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锦东日用品店、黄永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