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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82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0698F(1/1)。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双,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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