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82号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0698F(1/1)。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双,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