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322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CG7JW-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佳惠购物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东街2号。
经营者:李丙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佳惠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