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4731号申请执行人:杨磊,男性,1984年02月28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河南刘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单元10层102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光。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水芝韵羊肉汤南阳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6号家天下小区9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勤沅。
被执行人:刘勤沅,男性,1985年06月27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杨磊、河南刘记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水芝韵羊肉汤南阳店、刘勤沅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0年9月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水芝韵羊肉汤南阳店、刘勤沅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556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