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09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均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付水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均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