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杨旭,湖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传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徐雪飞,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陈作强,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柳军(曾用名柳运军),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蔡云明,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张小华,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传杰、徐雪飞、陈作强、柳军、蔡云明、张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2020年9月29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