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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沂源县东里镇佳乐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民再58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沂源县东里镇佳乐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沂源县东里镇佳乐美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再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沂源县东里镇佳乐美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东里镇西村文化街6号。

经营者:翟慎伟,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号码370323197907260078,现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沂源县东里镇佳乐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3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鲁民申384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一审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鲁03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沂源县东里镇佳乐美购物广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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