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4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尚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城一期物流三号交易广场四层C区1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FT9C69。
法定代表人:祖建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尚菡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