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43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爵尚之城童装经营部,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568号。
投资人:曹乐平。
被告:曹乐平,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爵尚之城童装经营部、曹乐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爵尚之城童装经营部、曹乐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