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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4民初6055号
案件名称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055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

被告:永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

经营者:孙江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 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 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 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 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 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2·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6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 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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