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1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
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小南国饭庄,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经营者:花如男。
被执行人:花如男,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小南国饭庄、花如男侵害商标专用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9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小南国饭庄、花如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96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