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卫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卫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3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女,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男,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卫刚,男,汉族,1978年9月8日生,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珂,男,汉族,1983年2月2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楼XX,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卫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文俊、被告张卫刚委托代理人吕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